北竿鄉公所辦理廟宇擺暝文化祭活動補助作業要點
一、北竿鄉公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協助本鄉廟宇辦理擺暝文化祭一系列活動及情境佈置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補助對象
依法登記有案之廟宇辦理擺暝文化祭活動。
三、補助項目
(一) 負責擺暝文化祭主辦宮廟之相關慶典、計劃等活動。
(二) 本鄉各境廟宇周邊情境佈置及交流。
四、輔助原則
(一) 積極參與配合本所推廣元宵擺暝文化活動之宮廟優先予以補
助。
(二) 本鄉各境廟宇周邊情境佈置,視經費酌予補助新臺幣2萬元-5萬元為原則,每三年始得申請一次。
(三) 每年負責主辦宮廟補助最高以新臺幣50萬元為限,依主辦宮廟需求提報計畫書至本所審核後予以補助。
五、 申請表件及期限
(一) 申請表件
1.申請補助2萬-5萬者
(1) 申請表(內含計畫內容、計畫總經費如附件一)。
(2) 連江縣寺廟登記證影本一份。
(3) 預算表(如估價單)及其他相關資料。
2. 主辦宮廟申請50萬補助者
(1) 申請表(內含計畫內容、計畫總經費如附件一)。
(2) 計畫書1份(內含預算表)。
(3) 連江縣寺廟登記證影本一份。
(4) 其他相關資料。
(二) 申請期眼
申請團體最遲應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內,備具申請表件報本所申請,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。
六、審核程序
由業務單位提供初審書面意見,簽奉核准後核定補助金額及項
目,並函覆申請廟宇。
七、經同意補助之案子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,應通知本所為必要
之處理。
八、接受補助之廟方,經本所發現執行成效不佳、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、浮報等具體情事,本所除命繳回該部分補助經費外,並得依情節輕重,於一年至五年間不核予補助。
九、接受補助之廟方,應於活動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,檢具執行成果(詳如附件二、附件二之一,含照片、相關資料等)、支出原始憑證(詳如附件三)、經費支出明細表(詳如附件三之一)及領據報本所核銷。
十、其他規定:
(一) 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,由接受補助單位負責辦理。
十一、本要點所需經費,由本所年度預算支應,如編列預算用罄,則
不予補助。
十二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規定。
最後異動時間:2021/3/15 下午 05:32:41
地 址:21041 馬祖連江縣北竿鄉塘岐村258號 0836-55218
網頁更新時間:2025-02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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