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江縣北竿鄉惠民市場經營管理自治條例
102.5.23北代字第1020000035 號
第一條
為管理本鄉惠民市場之傳統市場管理及多功能使用空間之經營管理,特制定本自治條例。
第二條
管理機關為福建省連江縣北竿鄉公所(以下簡稱本所)。
第三條
市場零售物品種類如下:
一、果菜類:水果、蔬菜及其加工品。
二、畜肉類:豬、牛、羊等畜肉及其加工品。
三、禽肉類:雞、鴨、鵝等禽肉及其加工品。
四、水產類:魚、蝦、貝、等水產品及其加工品。
五、雜貨類:米、麵粉、雜糧、蛋類、乳類、其他各類日用雜貨、食品及
其加工品。
六、飲食類:各種冷、熱飲食品及烘焙食品。
七、其他經本所核准得進入市場營業之物品。
第四條
申請承租市場店面者,應經本所核准並訂立租約後,始得進入市場營業。
第五條
市場之優先承租順序如下:
一、原承租人。
二、經社政機關列入救助範圍之低收入戶。
三、公告招租之承租人。
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承租人,自獲得承租資格起三個月內,未辦妥租約手續者,視同放棄。
第六條 租金
一、 市場店面承租人應按期繳納租金。
二、 前項租金之費額,由本所定之,並經鄉民代表會同意後公告實施,調整時亦同。
第七條
市場店面租金收據,由本所統一編印使用,並依有關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規定辦理。
第八條
市場店面承租人應利用原有設備營業,不得變更位置、規格及營業種類。如需增加裝置或設備時,應事先繪具圖說敘明理由,報經本所同意後始得添置。前項添置之設備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負責,於契約終了時,應即回復原狀,拆除時如有損毀原設備情事,承租人及連帶保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。但另有約定時,從其約定。
第九條
市場店面承租人應遵守下列規定:
一、依商業登記法令需辦理登記者,應辦妥登記後始得營業。
二、店面及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,並不得超越規定界線或佔用通道。
三、不得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或其他妨害衛生、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行為。
第十條
市場之維護管理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市場地面應保持乾燥清潔。
二、排水溝應常疏濬,保持暢通。
三、維持場內光線充足,空氣流通。
四、市場內應有完善供水設備,充分供水。
五、市場公廁應經常清洗,保持清潔。
六、每日營業結束後,全場應徹底清掃一次,並妥善清理市場廢棄物,隨時保持整齊清潔。
七、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為之行為。
第十一條
市場得置管理員及清潔工執行下列事項:
一、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。
二、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。
三、市場環境、衛生之清潔及維護。
四、店面各項費用之催繳。
五、店面承租人違反本規則規定行為之舉發及處理。
六、其他有關市場管理及上級交辦事項。管理員執行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六款事項,必要時,得商請當地警察、消防、環境保護及衛生等相關機關協助辦理。各相關機關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。
第十二條 一樓室內空間使用原則
一、提供各項節慶、集會、文康(包括影劇、音樂、藝文展、舞蹈、插花等)、市集、商展、會議、餐會等活動之場所。
二、申請人:凡機關、學校、公私立團體或民眾均可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使用。
三、場地使用收費標準:
(一)一般收費標準:
1. 整間租用:每小時350元,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。
2. 以攤計費:每攤300元。
(二)本所自辦之各項活動得免收費用。
(三)由學校、公務單位、非營利之財團或社團法人辦理之各項活動,皆改收取半日500元或一日1,000之使用費。
(四)本項第一、三款之半日係指使用4小時以下;一日係指使用超過4小時、8小時以下。
(五)場地使用費已含水電費、清潔費及設施管理維護費。
第十三條 一樓室內空間保證金之繳交與退還:
一、於申請使用場地時,需同時繳交保證金5,000元。
二、使用後經本所確認場地恢復原狀及各設施無損壞,即可全數退還保證金。
第十四條 一樓室內空間申請手續
一、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三日前,以申請書向本所申請並繳清費用。
二、因故撤銷或改期使用者,請於使用日前一日提出申請,撤銷者並辦理退費手續,逾期未申請者,已繳費用概不退還。
三、本場地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借時,得通知申請人改期,無法改期時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,申請人不得異議。
四、如申請人遇到不可抗拒之因素導致當日無法借用,得辦理改期或全額退費。
五、各項選舉投票日前二日至投票日期間,場地暫停出借。
第十五條 一樓室內空間使用注意事項
一、已核准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撤銷其借用:
〈一)違背政府法令與政策。
〈二)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。
〈三)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事實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。
〈四)經本所認定有損本場場地設施者。
〈五)違反規定者。
二、場地佈置請先與本所洽商或會同本所辦理。
三、場內外牆壁門窗地板等處請勿任意張貼標語,並勿以漿糊粘貼及裝訂鐵 釘。
四、申請使用者,應於活動結束一日內恢復原狀,違者逕予拆除,如有衍生費用由保證金扣除,不足款仍由使用者負責支應。
五、場外及入口不得營業,應保持暢通。
六、申請使用者,未經核准或同意前,不得擅自宣稱或刊載本所為主(協)辦單位。
七、使用場地未經本所同意,不得擅自啟用照明、音響、冷氣空調等設備。
八、使用場地如需另行架設燈光、音響、複雜立體造景佈置,請在徵得本所同意後,會同本所管理人員架設。
九、場地使用期間,安全維護、傷患急救、公共秩序應由申借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協調處理之。
十、申借單位如印製活動資料、邀請函或工作人員證,請適量提供本所,俾便管理人員配合協助活動進行。
十一、在本場地舉辦活動之任何糾紛、事故或訴訟,請申借單位自行負責處理,概與本所無關。
第十六條 若有以下情事,將沒收保證金或索取賠償:
一、依本條例申請使用者應善盡公物維護責任,如有破壞遺失場內各項設備應照原價賠償。
二、本條例使用者如違反場內使用之各項規定,經勸阻無效者,沒收所繳保證金。
第十七條
本條例如有未盡事宜,應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。
第十八條
本條例經本鄉鄉民代表會審議通過後,即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最後異動時間:2021/3/15 下午 05:10:26
地 址:21041 馬祖連江縣北竿鄉塘岐村258號 0836-55218
網頁更新時間:2025-02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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