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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竿鄉圖書館閱覽辦法


北竿鄉圖書館閱覽辦法
北竿鄉民代表會第七屆第二次定期大會92.6.9(92)北代字第018號函審議通過
92.7.14連文化字第0920016107號函同意備查
103.4.2北代字第1030000008號函同意備查
一、本辦法依圖書館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開放時間
(一) 週三至週日: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卅分至十七時卅分。
(二) 在開放時間內可自由進入館內閱覽,六歲以下兒童請由家長陪同。
(三) 申請借閱證及借、還書在閉館前十分鐘停止受理。
(四)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放假日,當天休館。
三、借閱證申請
(一) 凡設籍本鄉或即將暫居本鄉三個月以上之軍民,持身份證或軍人證明及保證金參佰元至本館申請核發。
(二) 未在籍讀者(軍人)依填寫退伍日期逾一年未使用本證件或辦理退證者,本館得以沒收保證金辦理。
(三) 前項借閱證如遺失須向本館申請補發。
(四) 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,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本人暨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,委託代辦人辦理。但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,僅得由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辦理。
四、資料借閱
(一) 借閱人限持本人借閱證者,方可外借圖書資料,借閱資料並應遵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。
(二) 外借圖書資料,每張借閱證一次以二冊為限,借出期限為二星期,可續借一次。
(三) 視聽資料借閱:
1、凡持本人借閱證,皆可向本館借閱視聽資料(CD、VCD、DVD)限館內使用。
2、內閱視聽資料,請向工作人員填寫﹁設備使用表﹂,以一小時為一時段,如無人預約可繼續使用。
(四) 借閱人應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、缺頁、圈點、評註或污損等,如有上述情形之一時,應向借閱單位聲明。
(五) 下列資料不予外借:
1、報紙、雜誌及參考工具書︵如字典、考試參考用書、百科全書等...︶。
2、其他標明[限館內閱覽]之資料。
(六) 停權及賠償責任:
1、 逾期歸還圖書資料者,按逾期天數停借,惟停借期限上限為一年。
2、 圖書資料有遺失或污損者,請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向原典藏單位辦理賠償;如無法購得,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:
(1) 以新臺幣定價者,依該定價計價。
(2) 附件遺失者,以整套金額計價。
3、 借閱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,前款規定,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,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,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4、 未按規定將圖書資料攜出館外者,將依法辦理或通知借閱人所屬學校或其家人。
五、電腦使用:本館電腦主要是提供讀者查詢館藏,亦可上網查詢所需資料,惟務必遵守以下規定:
(一)、必須持本人借書證到櫃檯登記,以30分鐘為一時段,同一人當日(在任何一部電腦上)最多只能使用一小時(即兩個時段)。
(二)、「資料查詢登記表」請向櫃檯服務人員填寫,讀者登記完請依電腦編號及時間使用,若超過預約時間15分鐘未到館使用者,則取消預約資格,由後來讀者遞補之。
(三)、不准使用他人證件登記,亦不准冒用他人姓名。
(四)、使用電腦時,請安靜使用,勿大聲嬉笑喧嘩。
(五)、如有違反以上規定,工作人員有權暫停使用電腦之權利或做其他處分。
六、資料複印
(一) 複印僅限本館資料,並應遵守著作權法有關規定,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,複印資料限於一本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中之單篇文章,且每人限印一份。
(二) 不得將資料摺疊複印。
(三) 資料影印服務以機器正常運作為限。
七、其他
(一) 進入館內須衣履整潔,保持安靜,維護環境清潔,不可有預占座位、穿著拖 ( 輪 ) 鞋、嬉戲追逐、隨地吐痰、吸煙、飲食、睡覺或其他影響借閱人之行為。
(二) 團體參觀者,請事先來函或電話預約。
(三) 本館各項設備,應妥善使用,如有毀損,借閱人須負賠償責任。
(四) 閱覽期刊請一次取一份(卷、張);閱畢應放回原位或歸還至指定位置。
(五) 如需閱讀非本館之圖書資料,請先行知會工作人員,以避免不必要之誤會。
(六) 私人電器用品,請自行攜帶電池,本館不提供電力使用。
(七) 寵物及危險物品不得帶入館內,並不得張貼廣告、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。
(八) 貴重物品或私有書籍、書包及手提袋,應放至置物櫃保管,如有遺失,本館恕不負責。
(九) 遇緊急事件時,依館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。
(十一)凡借閱視聽資料時,須符合新聞局「影片分級制度」之相關規定。
(十二)本館如配合辦理藝文活動或鄉公所公務時,得視需要休館,並於門首張貼休館公告。

八、違反本辦法時,經本館人員規勸不聽者,本館視情節輕重,取銷其閱覽權利。
九、本辦法規定經鄉代會審議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最後異動時間:2021/3/15 下午 05:08:4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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